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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完成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24-05-02 作者: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医美行业消费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这也是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消保委)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间,新疆某医美公司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产品,销售给多名消费者注射使用后,部分消费者反馈出现脸部肿胀、脸部疼痛等不良反应,该美容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相关执法部门调查时,该医美公司无法提供该肉毒素的合法来源,执法部门认定,该肉毒素注射后可能出现严重的全身中毒反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某医美公司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提起公诉并判处刑罚。

  自治区消保委了解到相关情况并积极调查取证后认为某医美公司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认为医美公司的非法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12月 17 日,自治区消保委依法对被告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行为,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3月7日,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24】新71民初5号)。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被告某医美公司与原告自治区消保委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当庭公开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2.被告参与自治区消保委组织的四次公益活动;3.被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日常生活中,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时,可能因为损失小、维权专业知识缺乏、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提起诉讼,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自治区消保委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圆满完成,不仅是自治区消保委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也是首次利用公益诉讼方式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成功尝试。自治区消保委作为依法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的社会职责,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tzgg/202404/2b5617c6e1564658bc3d41744d324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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